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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征询民意、谈判、协商解决问题。
可见,戴雪的法治思想旨在强调控制专断的行政权以保护公民的人权。同时,从这种归纳和分析中,也不难看出,无论学者的哪种界定,在实质上都有相同的一点。
{4}西方法治文明及其制度设计是以人性恶或者说性恶论为理论预设和前提的。[20]诸如此类思想家们的经典论述,可谓不胜枚举。申言之,控权才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和真正意蕴。[15]三、视角:对控权论的哲学检视在了解了控权论的历史脉络以及控权论的内涵界定、基本内容和主张之后,就可以依循本文的分析进路,深入地对控权论做出理论上的检视。戴维斯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10]。
可见,平衡论既要保障公民权利又要保证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这一价值/理想追求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状况下,它的正确也只能停留在应然的理论层面上,尽管它可能是比较先进和远见卓识的。{10}在现实当中,行政权侵犯公民权案件普遍存在,且趋于严重。{30}因此,在起草宪法者的观念中,统治权是统治大权的简称。
这里可以大概考察一下近代中国1840年至1889年近五十年期间的统治权翻译情况。所以,任何将统治权简单地解释为主权的同一物,至少从历史来看是不妥当的,其是一个单独的法律词汇。只有在《临时约法》之后,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观念才正式确立,并成为一个基本的信条。(二)统治权即国家权力在第二类准宪法中,统治权可以界定为国家权力,即国家拥有的权力。
统治之大权,{29}并且开始解释统治权:所谓统治权,就是统治的大权。而从空间来看,该概念跨越了近代日本和近代中国,具有国际色彩。
这种主体的差异性集中展现了统治权的法律功能,即为相应主体提供合法性话语。从宪法文本的发展过程来看,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之前,近现代中国宪法文件(包括辛亥革命期间各地军政府所颁布的约法等文件)并不关注主权问题。这一争论至1913年,袁世凯的宪法顾问有贺长雄重新论及袁世凯权力的来源问题。{65}也正因为如此,从宪法文本来看,统治权(包括统治)在新中国宪法史中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可能为宪法学所关注。
②与统治权有关的法律文本均一一列举,个别法律文本并未采用统治权,但采用了大权、统辖、统治全国之权等词汇,这里亦列举一二。不过,由于德国国法学在明治宪法公布以后日益盛行,因此,日本学者在对译德国国法学有关概念时常常用主权、统治权和国权来处理。{23}所有这些说明,统治词汇在明治宪法正式颁布之前已经较为流行,但是统治权词汇尚未出现。{9}从法律文本种类来看,统治权从不出现在正式的宪法之中。
而统权是一个例外,从目前材料来看,日语几乎不采用这种用法,所以,统治权的生成别有所源。在君主国,一国统治的大权,与君主的人身密不可分,唯君主有之。
与之相类似的是,有些宪法文件使用了统治,如《钦定宪法大纲》,或者统治全国之权,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此外,在该书中,为近代日本所广泛使用的词汇,如主权、国权、大权、君权、国体、国法等词汇已经出现。
一种情况是军政府统治模式,这种军政府被划分为议院、都督和法院,形成了独特的三分结构。例如,叶斌指出,孙中山与袁世凯围绕统治权来源问题的斗争代表着两种政权观念的较量,一种是孙中山的人民创建论,另一种是袁世凯的因袭君权论,不过,在理论上,这是两种对立的关于政治权力正当性理论。这种法律制定技术再次凸显了统治权与其他权力类型之间的差异,也迫切需要人们去了解它,分析它。由于统治权与主权的混用,以至于在理论上出现了很大的混乱。这种认识在二战后日本宪法学研究中亦存在,如有学者将天皇统治权分为三种作用,即大权、立法权、司法权。正是由于日本学者用统治权对译德语中的有关概念,才造成上述王世杰、钱端升两位先生对统治权概念的上述认识。
{33}再如,19世纪德国学者魏茨认为,国家权力(Staatsgewalt)是指国家中已有的(现有的)权力的统称。以约法为例,三部约法不约而同地使用了统治权这个词汇。
其次,统治权是日本明治时期制宪的产物。这种独特性不仅反映在语词的表述上,而且反映在宪法文本中。
{38}这些记录表明,统治权在近现代中国的流行与明治宪法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译成中文的日本著作影响力的发挥应该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后。
从时间上看,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出台之前往往以统治词汇为准,而此后则基本上均以统治权词汇为准。{47}又说:所谓统治权,兼大权、司法权、行政权而言。这种界定方式在宪法理论上较为常见。{25}值得注意的是,在伊藤博文考察宪政过程中,从有关德意志学者莫设、斯坦因的建议来看,主权、国权、统帅、王权、统驭、君权、统治不断出现。
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主权和统治权相并列的做法,开启了后世主权与统治权区分的滥觞。统治和统治权虽然差一个权字,但是只在句子结构上存在差异。
例如莫纪宏教授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主要是统治权学说,也就是强调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权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当代中国宪法理论中极少探讨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统治权问题。
这些基本的命题因权威的言论或经典著作的阐述,具有毋庸置疑的正确性。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统治权的含义可以类型化为大权、国家权力和主权。
{18}从表达意思来看,统权似与君联系在一起。这种界定方式对近现代中国宪法实践影响深远。透过统治权(包括统治)词汇这一小小的窗口,我们看到了近现代中国政治与宪法概念之间的复杂纠葛。对此问题,民国时期就有学者针对《中华民国约法》第14条进行了一番评述:首先,《中华民国约法》第14条抄袭自日本明治宪法第4条: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而依此宪法之条规定之。
同时,该词虽然又缺了治字,但是,其意义却与统治权相同,强调权力的统一。这就意味着统治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就具有较为强烈的君权色彩。
若以统治形式出现时,那么,统治既可以作为一个动词,在表述上体现为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统治全国、统治之等。{26}伊藤博文甚至记录了治的翻译:theocracy即神治,其中theo是谓神,cracy是谓治,即受神命主持统治之政体也。
{15}这一方面可能与人们认为统治权并不是近现代汉语新词的认识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与人们认为统治权是中国汉语自身所固有的认识有关。{31}也就是说,天皇的统治是し*す,而不是ぅしは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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